《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扎实落实相关政策,取得积极进展。目前,首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也将于近期下达。
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2007-2010年,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会同财政部以东北办前期完成的《我国资源型城市和资源枯竭城市界定研究》等课题为基础,提出了首批12家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首批资源枯竭城市包括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5个:阜新、伊春、辽源、白山、盘锦;西部地区典型资源枯竭城市3个:石嘴山、白银、个旧(县级市);中部地区典型资源枯竭城市3个:焦作、萍乡、大冶(县级市);典型资源枯竭地区1个:大兴安岭。目前,财政部提出的2007年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也已经国务院批准,转移支付资金将于近期下达。在总结首批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归集相关数据,积极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的界定工作。
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目前各有关省区加强了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分别组织制定本地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首批资源枯竭城市也在积极制定、完善转型规划,提出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转型思路和发展重点,保证合理使用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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