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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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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3日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新华网哈尔滨2月26日专电(记者梁冬)日前,哈尔滨市出台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限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方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

    近年来,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力度的加大,哈尔滨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也几经调整。将于4月1日实施的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增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新办法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政府退还原货币补贴款,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同时还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由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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