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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曾培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装备制造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全局,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我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加快产业振兴的进程。
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相继提出要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必须下更大决心,采取更有效措施,加快改变我国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大量依靠进口,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状况。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做出重要批示和发表谈话。
2004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大连主持召开振兴装备制造业座谈会,对振兴装备制造业的重大工作做出具体布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措施。
2005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等问题。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颁布施行,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了主要任务,制定了保障措施,是指导我国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文件。
2005年12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颁布施行,提出到2020年我国科技发展八大目标,第一是"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颁布施行,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政府采购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覆盖面之广、力度之大,使全行业深受鼓舞。
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颁布施行,"振兴装备制造业"专章阐述,提出了振兴的重点领域。
2006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主持专题座谈会,研究解决当前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6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编办发文,为了加强对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承担,在振兴东北办工业组加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的牌子,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重大相关政策,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006年6月,国务院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要求,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适应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尽快实现关键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各有关部委领导、重点企业代表做了大会发言。会议还表彰了一批在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了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国发[2006]6号、国发[2006]8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国家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制造部门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有关企业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国发[2006]8号文)
2.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国发[2006]6号文)
3.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国发[2006]6号文)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发[2006]6号文)
5.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国发[2006]6号文)
6.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国发[2006]6号文、国发[2006]8号文)
7.凡属于重点领域的工程项目所需装备,均应纳入统一组织的招标工作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国发[2006]8号文)
8.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国发[2006]6号文、国发[2006]8号文)
9.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装备技术政策制定后经咨询论证并按程序审定后,作为国家审批和核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国发[2006]6号文、国发[2006]8号文)
10.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国发[2006]6号文)
11.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国发[2006]6号文、国发[2006]8号文)
12.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国家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国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国发[2006]6号文)
13.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国发[2006]6号文、国发[2006]8号文)
14.工程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需要引进技术的,承接技术转让的单位必须具有消化吸收、研发创新能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基本条件。(国发[2006]8号文)
15.重大成套装备及其技术的引进工作要有制造、研发和使用单位联合参与,对使用带有附加条件的境外资金直接进口国家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要严格审查、论证。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实现装备国产化需要进口相关设备和产品时,经认定并经海关审核,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的优惠。(国发[2006]8号文)
16.国家在年度投资安排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以及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发[2006]8号文)
17.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发[2006]8号文)
18.要在全面总结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的作用,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等级,完善我国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为我国装备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国发[2006]8号文)
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按照既定方针,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研究编制重点装备领域发展专项规划、自主化实施方案等。大部分工作预计2006年年底前完成。
我国装备制造业已经具备大发展的良好基础,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在举国上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装备制造业的春天正在来临!
相关链接 : 张国宝:以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为动力,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
发改委表彰对振兴装备制造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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