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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比较与借鉴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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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产业税收政策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西方发达国家更主张运用间接的税收激励,发展中国家则较多地使用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世界各国的产业税收政策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是注意普惠性的政策和特惠性政策调节相结合。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即不限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特定地区、特定性质、特定规模的企业等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固定资产折旧、R&D费用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大多数国家税收政策的共同特点。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税收政策体现的非常明显,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尤为重要。事实上,这些国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更多地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保证了这些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
二是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各国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各国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是有效撬动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政府鼓励的方向发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税收激励措施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撬动行为的工具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在了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头--对科研开发的激励措施上,包括科研开发资金的筹集、开发费用的双重优惠、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折耗、投资抵免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的给予并非是政府开出的免费午餐,企业优惠的最终获得取决于企业的开发投入以及投入的多少,多投多得,少投少得,不投不得。税收优惠与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相互制约的,互惠互利,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与政府间的互动性的双赢政策。当然,企业的开发筹资是充分得到政府的支持的,有的已充分体现在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之中。税收优惠对投资开发行为的激励并不以企业的规模人为划定适用与否的界限,而且,各国政府都更加看中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制定各种措施加以鼓励和保护。
三是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各国在受鼓励产业的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来,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些国家则是执行强制性的加速折旧,促使企业加速回收投资成本。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各国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
四是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发达国家在选择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上,一般是站在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加以甄别,坚持产业内普惠,重点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而少有按企业的性质、规模等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这一方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透明及税制的稳定,同时,也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增加企业对政府和税制的信心,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税收优惠则有所不同,在产业税收优惠存在的基础上,大量存在的仍然是按企业的性质、规模、地区等而设立的税收优惠,个案的税收优惠更是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相互交织,甚至个案的税收优惠与产业的发展规划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憾。
五是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我国在税收优惠支出的管理上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效果,我国就缺乏科学的测算与管理。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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