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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时承诺,加入WTO后即成为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观察员,2006年再次承诺,2007年12月底之前向WTO秘书处提交加入GPA的申请。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申请书,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介绍:
1946年,开始起草关贸总协定,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较小,对国际贸易影响不明显,所以关贸总协定中将政府采购排除在总协定的约束范围之外。随着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严重障碍。1979年4月12日,东京回合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加入该协议的各国生效,1988年对此协议进行了修改,1993年12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上就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1996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生效。目前,GPA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政府采购协议》是WTO的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复边贸易协议是指该协议并非加入WTO的必要条件,而与之相对的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s)而言,申请加入WTO就必须全盘接受。复边贸易协议是以WTO最终文本的附件形式出现,只在签字国家和地区间生效。在WTO,这样的复边协议还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s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s)。
GPA文本核心是签署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和产品以国民待遇,除GPA规定和签署双方另有约定外,签署方不得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特殊待遇。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和24条条款构成。总则主要是明确成员方加入GPA应当实现的目标。条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对适用范围、采购项目金额的估算方法、基本原则、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和采购活动中适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协议适用例外情况等做出规定。二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包括采购方式的定义,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审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和应载明的信息,选择性招标的程序,等标期限,招标文本应载明的内容,投标、受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的有关规定,采购活动中的谈判要求,限制性招标的适用情形和相关要求,补偿交易的适用条件,透明度要求以及合同授予信息公告要求等。三是监督制约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向其他成员披露政府采购法律、采购活动的决定、年度采购统计等信息以及按要求提供落标人说明材料,处理投诉的要求,采购活动中争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办法等。四是其他规定,包括GPA的机构及职责,加入、生效、修改、退出、文本保存等事项。附录有开价清单(附录1)、发布采购信息和中标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2和3)、发布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的刊物清单(附录4)。
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如下:① 以政府名义向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 其他成员反馈意见并进行谈判,谈判采取双边或多边模式,谈判地点可以在日内瓦或谈判参与方的首都,谈判结果由双方主谈人书面确认;③ 申请方与所有GPA成员都达成共识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加入申请,并限期要求申请方完成国内相关法律修改和加入程序;④ 由申请方向WTO总干事提交正式加入文件,经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宣布,30天后文件生效,申请方正式成为GPA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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