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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可再生能源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和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推动太阳能利用工作,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2)发展目标。到2010 年,全国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达到4700
处,农村户用沼气年产气量达到150 亿立方米;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 万平方米,太阳灶保有量达到100 万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继续利用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解决无电地区的供电问题。在小水电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建设小水电站,在缺乏小水电资源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推广使用小风电、户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系统,解决约100
万户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
(2)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
重点在中西部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和地氟病疫区等地区,推广普及户用沼气。
(3)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发展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优先考虑“菜篮子”基地、“三湖三河一库一线(太湖、巢湖、滇池,淮河、海河、辽河,长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重点水域周边地区,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安排项目。
(4)农村小型能源设施建设
结合各地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小型生物质致密成型、太阳能利用、小型风电、微型水力发电和省柴节能灶等技术。
(5)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支持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基本要求是: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生活能源消费总量中高于50%,废弃生物质能资源基本得到合理利用。到2010
年,全国建成50 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提高技术创新和设备制造能力。抓好秸秆生物质气化、沼气发电技术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以生物质能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新模式,建立生物质能工程研发与技术集成平台,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用能特点的可再生能源设备。
(2)加强质量标准工作。抓好现有标准的宣贯工作,发挥标准的技术基础、技术准则、技术指南和技术保障作用,随着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抓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标准制定工作。
(3)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以项目建设为依托,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能源服务体系,为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12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
积极推广户用沼气:重点在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和陕西等省(区、市)进行户用沼气建设。到2010
年,户用沼气达到4000 万户。
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利用小水电、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云南、甘肃等边远地区无电人口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
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技术:在重点农区和林区的村镇建设秸秆及粮食加工废弃物和林业“三剩”物致密成型装置,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当地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燃料。
进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重点在江苏、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东北和内蒙古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进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到2010 年底,全国建成50 个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主的绿色能源示范县。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 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落实农村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财政补贴,保证足额及时到位。(2)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气化发电、供热、供气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尽快推广。(3)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地区建立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为农村居民和公共设施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健康发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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