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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责任是指对所运营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的全面责任。核电建设中各参与方的核安全责任概要如下:
国家核安全局:负有核安全监管责任;
业主:作为核电站营运的申请者和执照持有者,业主在核安全方面直接对国家负责,向政府管制部门报告,负责核电站各阶段的执照申请事项,对核电站的安全负有全面的和最终的责任,包括承担核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工程公司:作为核电工程项目的总承建者,工程公司在核安全方面直接对业主负责,对合同委托范围内与核安全相关的物项、服务的质量责任,包括在业主委托的合同框架内,代表业主履行对其它承包商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有效性的指导、监督、推进的责任。工程公司的核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方面;
其它承包商(包括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咨询服务等):作为核电工程项目参见者,其它合同承包商在合同框架内直接对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公司负责,对合同范围内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核安全责任。所有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在采购方或其委托方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这些监督指导不减轻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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