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全国人代会的吉林省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认为,应根据我国反对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加大对一些新型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张文显代表建议,将刑法中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从司法实践看,贿赂的对象除了财物以外,很多表现为公费旅游、高消费权证等财产性好处。这种扩大解释符合我国现阶段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状况,有利于惩治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利益还没有付诸实施或者收受财物后不为请托人谋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区别现阶段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突出打击重点。
张文显代表建议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理由一是,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理由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公职人员影响力交易而接受不正当好处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得以认定,理论上可以根据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按照受贿共犯处理。但因受贿行为的隐蔽性、收受与谋利的复合性等特点,实践认定中具有很大难度。
张文显代表还建议,取消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规定,以此完善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建议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商业行贿行为入罪,以维护我国的整体商业声誉,规范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记者
王付友)